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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POL73/78公约的对船用油水分离器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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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POL73/78公约的对船用油水分离器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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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技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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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78公约附则Ⅰ第9条规定:对于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不包括货油泵舱的舱底)的排放(但不得混有货油的残油),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第16条规定:凡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滤油设备(船用油水分离器),且应保证通过该滤油设备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滤油设备和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第4条规定: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应加以维护,使其能符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从而保证该船在各方面保持适合出海航行而不致对海洋环境产生不当的危害威胁;根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Ⅰ第4条(4)的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过检验的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等均不得改变船用油水分离器。除非直接替换此类设备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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